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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第12條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2條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十條
及
第十一條
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及營業項目變更之日,指完成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其屬農業組織者,指事實發生之日。
第七條
所稱產品種類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所稱工廠所在地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完成工廠變更登記之日;免辦工廠登記者,指事實發生之日。 菸酒製造業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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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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