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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5條

菸酒業者因許可執照遺失、滅失等事項,需補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執照遺失、滅失切結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菸酒業者因許可執照污損,需換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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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