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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6條

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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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