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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於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檢附文件所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重大瑕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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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