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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3條

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者之姓名、職業及住、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處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應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以正本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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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