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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調解之申請,除有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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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