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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 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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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