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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1條

集管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 違反前項規定,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集管團體,視為未入會;其同時加入者,應於加入時起三十日內擇一集管團體加入,未於三十日內選擇者,視為均未入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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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