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 第10條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簡任職任用:一、曾任簡任職一年以上者。二、曾任薦任職三年以上,並敘至…
第3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薦任職任用: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高級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薦任職一年…
第4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委任職任用: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初級考試及格者。二、曾任委任職一年…
第5條
前三條各款所稱曾任蒙藏地方與簡任、薦任、委任職相當之各職務,由蒙藏委員會擬定官等後,咨由銓敘…
第6條
擬任之蒙藏人員,於送請任用審查時,其學歷、經歷應提出證明文件,如不能提出時,得由蒙藏委員會查…
第7條
第三條第十款、第四條第九款所稱甄錄,其辦法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訂定之。
第8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
第9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其他邊區人員之任用準用之。
← 第9條
看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