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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委任職任用: 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初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蒙藏地方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曾任蒙藏地方與委任職相當之軍用文官一年以上者。 五、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小學以上學校曾任校長或專任教職員二年以上者。 六、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七、曾充雇員或與雇員相當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八、曾辦地方公益事項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九、經蒙藏地方最高行政機關以委任職甄錄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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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第三條第十款、第四條第九款所稱甄錄,其辦法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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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簡任職任用:一、曾任簡任職一年以上者。二、曾任薦任職三年以上,並敘至…第3條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薦任職任用: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高級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薦任職一年…第5條前三條各款所稱曾任蒙藏地方與簡任、薦任、委任職相當之各職務,由蒙藏委員會擬定官等後,咨由銓敘…第6條擬任之蒙藏人員,於送請任用審查時,其學歷、經歷應提出證明文件,如不能提出時,得由蒙藏委員會查…第7條第三條第十款、第四條第九款所稱甄錄,其辦法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訂定之。第8條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第9條本條例之規定,於其他邊區人員之任用準用之。第10條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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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