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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薦任職任用: 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高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薦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委任職三年以上,並敘至最高級者。 四、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舊制中學或高級中學畢業,曾任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五、曾任蒙藏地方薦任職或與薦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六、曾任蒙古盟公署科長、秘書或各旗參領、掌稿、筆帖式或其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七、曾任西藏地方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八、曾任蒙藏地方與薦任職相當之軍用文官一年以上者。 九、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中等以上學校曾任校長、教務主任、訓育主任或專任教員二年以上者。 十、經蒙藏地方最高行政機關以薦任職甄錄合格者。 十一、有勳勞於國家或地方,經國民政府核准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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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