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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前三條各款所稱曾任蒙藏地方與簡任、薦任、委任職相當之各職務,由蒙藏委員會擬定官等後,咨由銓敘部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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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