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事法施行細則 › 第40條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條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藥事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