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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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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