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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完成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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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