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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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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集中式資料庫應符合下列服務品質: 一、全年至少須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至少須維持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資料之正確性。 三、須具備備援系統,且切換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 四、系統發生重大障礙時,部分功能回復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全部功能回復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部分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號碼可攜要求訊息之接收、處理及通報功能;所稱全部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正常狀態下之所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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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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