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 第37條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