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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七 章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委託之管理者,應為已登記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公司,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其為公司組織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國人持股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二、不得為任一經營者持有百分之十以上之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 三、不得與任一經營者有相同之董事長或有百分之十(含)以上相同之董事。 四、不得與任一經營者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半數(含)以上相同之股東或出資者。 五、管理者之任一持有百分之十(含)以上股份之股東、董事、或工作人員不得同時持有任一經營者百分之十(含)以上之持有股份比例。 六、管理者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為任一經營者之工作人員。 經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同意者,管理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規定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工作人員,係指受管理者僱用並領取薪資或其他報酬之全職或兼職人員。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一、第三十一條第…第38條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1條全體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與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共同…第32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之經營者或第二類電…第34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一、第三十一條第…第35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完成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第36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管理者日常運作及前後任管理者交接事宜之監督。第37條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第38條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第39條續任管理者未能順利產生時,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應變計畫辦理。第40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本辦法所為之共同行為,應共同負責。第41條集中式資料庫應符合下列服務品質:一、全年至少須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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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