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 第39條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續任管理者未能順利產生時,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應變計畫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