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道路障礙物,屬原同意設置但有妨礙行人通行事實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應依本條例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協助規劃適合方式或地點,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並得納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一併辦理。 前項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之遷移方法如下: 一、移至既設人行道上之公共設施帶。 二、移至新闢或拓寬人行道增設之公共設施帶。 三、採公共設施與停車彎共構型式。 四、移至道路之分隔島。 五、移至道路以外適當地點。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