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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人行道。 二、行人穿越道。 三、引導行人行進之照明、標誌、標線、號誌。 四、防護行人安全之行人庇護島、緣石、車阻、欄杆、植槽、綠籬、防護緣、護欄、護牆、交通桿。 五、提醒行人注意之警示或告示設施。 六、具無障礙功能之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導盲設施、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及語音號誌。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人行道,包含依道路現地環境所施作之實體分隔型及標線型人行道。 第一項設施、設備之設置,應注意對兒童、老人、懷孕婦女及特殊族群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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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