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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以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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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