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之執行成果報告,提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考核執行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考評結果。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