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摘要。 三、道路未設人行道調查成果。 四、每年最少改善人行道長度及績效指標。 五、預定工作內容及經費。 六、預期成果及效益。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應擬定事項。 分年分期建設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步行環境調查,其調查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區域內及都…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下列設施、設備:一、人行道。二、行人穿越道。三、…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以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前…第5條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指已開闢且全寬達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步行環境調查,其調查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區域內及都…第8條行人友善區實施規定如下:一、以行人密集場所周邊道路為規劃範圍,擇定需劃定之區域,並配合人行道…第9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所稱行人優先區,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有行人優先區標誌,指定行人優…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並於舉辦十日前,將下列事項…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時,應於指定範圍內村…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道路障礙物,屬原同意設置但有妨礙行人通行事實之公用…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之執行成果報告,提送…第14條道路因施工或舉辦活動致行人通行阻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道路施工或舉辦活動時,應要…第15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 第5條看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