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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基地臺設置
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行動通信:指利用無線電終端設備經由行動通信網路進行無線電通信。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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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得標者或經營者非經取得電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基地臺,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但為…第5條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第5-1條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第6條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第7條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第8條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第9條(刪除)第10條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變更基地臺設置地址,且未變更基地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所採用之技術標準,有下列情…第1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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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