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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7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基地臺設置
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 一、電臺執照申請文件。 二、自評報告。 三、屬微型基地臺者,併附相同廠牌型號之微型基地臺設置數量及地點清單。 單一業務基地臺抽驗標準,按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區分如下: 一、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抽驗數量如附表一。 二、屬微型基地臺者,抽驗數量如附表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政府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不得架設基地臺並函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核發之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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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臺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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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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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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