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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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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