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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 第4條
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4條
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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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次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第3條
行政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行政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
第5條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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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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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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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規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12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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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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