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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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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者。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者。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六、拒絕安全檢查者。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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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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