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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7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干擾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展示標語。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 之行為。 五、使用電信設備。 六、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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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