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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第9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 十七條之規定,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管看至 閉庭時。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行政法院執行職務者, 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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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