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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技術處。 三、工程管理處。 四、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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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