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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事項。 八、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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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