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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研考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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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