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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規範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組織、任務和權責,目的是推動勞工安全衛生研究與服務,以保障勞工健康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5-06-24・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二十三條
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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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械、電氣、營造、化學等勞工安全技術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物理、化學、生物及其他危害勞工健康因素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勞工職業病預防及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事項。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樣品之分析與檢驗事項。 五、關於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改善之技術開發研究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測量儀器之研究、指定使用及校正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個人防護器具之研究與性能認定、測試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及諮詢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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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設勞工安全組、分析檢驗組、勞工衛生組及勞動醫學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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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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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 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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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秘 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科 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六人、 科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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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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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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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五條
至
第八條
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 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
之規定,就有關職 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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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置館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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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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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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