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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秘 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科 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六人、 科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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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