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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
› 第5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 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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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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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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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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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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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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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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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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