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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勞工教育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旨在推動勞工教育事務,促進勞工權益與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二十四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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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下 列人員組織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四人。 五、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六、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二人。 七、文化教育團體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 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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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諮詢事項。 二、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全國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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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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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所屬 機關職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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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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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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