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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1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編制表,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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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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