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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各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職訓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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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