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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各中心為配合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得於人口密集及 工業地區設就業服務站,人員由各中心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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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