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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各中心置會計員、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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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為辦理就業服務等業務,設北基宜花金馬區、桃竹苗區…第3條各中心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課: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介紹、職業交換、人力清結、…第4條各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職訓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5條各中心置秘書、課長、專員、管理師、課員、辦事員、書記。第6條各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各中心為配合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得於人口密集及工業地區設就業服務站,人員由…第10條各中心之業務地區,由職訓局規定之。第11條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職訓局備查。第12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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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