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 第1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1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報。 七、上級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