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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權責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股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七、本課 (室)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八、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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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1條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定。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第12條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一、重要業務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二、各種會議之出席…第13條秘書之權責如左:一、重要業務之參與。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協調。四、關於…第15條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一、主管案件之處理。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定與執行。三、主要文稿…第16條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第17條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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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