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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5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主管案件之處理。 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定與執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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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