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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3條

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之參與。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協調。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考業務之督辦。 七、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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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