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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 第1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與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與指導。 五、財物審核小組之召集。 六、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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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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