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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本細則規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業務、訓練實施及相關事項,以確保訓練中心有效運作,提供優質職業訓練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5・共 2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 編章目錄(5 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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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處理 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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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中心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設左列各課 (室) : 一、教務課。 二、研究發展課。 三、輔導課。 四、行政課。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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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教務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辦理職業訓練師資養成訓練事項。 二、關於辦理職業訓練師資進修、補充訓練事項。 三、關於辦理在職技術人員夜間進修訓練事項。 四、關於承接辦理職業訓練專業人員講習事項。 五、關於承接辦理技能檢定評審人員講習事項。 六、關於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訓練事項。 七、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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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研究發展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出版及教學方法之研究、發展 事項。 二、關於提供訓練技術服務事項。 三、關於協辦技能檢定規範之研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事項。 四、關於協辦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事項。 五、關於新訓練職類籌設之研議及技術開發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圖書及職業訓練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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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輔導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學員生活輔導事項。 二、關於學員就業輔導事項。 三、關於結訓學員追蹤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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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行政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文之列管、查催、統計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新聞聯繫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財物購置、修繕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八、關於員工、學員勞保業務及醫務室管理事項。 九、關於公共膳食管理事項。 十、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警衛、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業務會報之紀錄事項。 十三、其他不屬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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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 關於組織編制、管理事項。 (二) 關於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三) 關於職員派免遷調、任審事項。 (四) 關於職業訓練師甄選、聘任、資格審查事項。 (五) 關於教職員訓練進修、差假管理、考核獎懲事項。 (六) 關於教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 (七) 關於教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八)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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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年度歲入、出預 (概) 算、決算之擬編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分配、控制、執行與經費之流用事項。 三、關於收支憑證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記帳憑證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庫款對帳單之核對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表之編報及會計憑證之送審事項。 七、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與合約之會簽事 項。 八、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暫收、代收、暫付、代付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訓練成本之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會計、統計之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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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各課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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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第 11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報。 七、上級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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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與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與指導。 五、財物審核小組之召集。 六、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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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之參與。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協調。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考業務之督辦。 七、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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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股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七、本課 (室)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八、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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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主管案件之處理。 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定與執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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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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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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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18 條
本中心設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主持,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其出席人員如左: 一、主任、副主任、秘書。 二、課長、室主任、股長。 三、主任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報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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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中心每年召開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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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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