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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技能檢定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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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