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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機構之管理、評鑑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輔導專業人員之資格甄審及職業訓練 師之發證事項。 四、關於技能檢定之實施督導及統一發證事項。 五、關於分區、分業技能競賽之輔導與全國技能競賽之舉辦及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事項。 六、關於職業訓練經費之籌措及核議事項。 七、關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外國人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國際職業訓練技術交流合作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輔導安置與職業 輔導評量及追蹤、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資訊研究 、分析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法制 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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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